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比利时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

Economic and Commercial Office of the Embassy of the People' 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Kingdom of Belgiu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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境外中资企业(机构)报到登记办理须知

根据商务部关于《境外中资企业(机构)报到登记制度》的通知,境内企业对外投资后,应到驻在国(地区)使(领)馆经商处(室)报到登记。为便于在比利时投资的中资企业在我处报到,现将报到登记有关事项告知如下: 

一、经国内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的在比利时的中资企业和机构,应在办理完毕在比利时的注册登记手续起的30个自然日内,向我处办理报到登记手续。  

二、办理境外中资企业(机构)报到登记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(注:所有提交的书面材料请加盖企业公章): 

1.境内投资或开办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;  

2.国内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文件(《企业境外投资证书》或核准批件、《企业境外机构证书》)复印件;  

3.在比利时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,其中企业的出资信息(投资主体、投资规模、股权比例等)应与《企业境外投资证书》一致;  

4.《境外中资企业(机构)报到登记表》原件,各项内容应填写完备清晰并加盖两个公章。其中,在表格右下角处,地方企业加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印章,中央企业加盖集团总部印章;  

5.申请办理报到登记手续的公函,内容包括境内投资或开办主体基本情况、设立在比企业(机构)目前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计划、境外安全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。该材料需使用企业(机构)正式函头纸打印加盖企业(机构)公章并提供原件。

6.对外投资企业境外安全负责人联络表(详见附件)。

三、办理流程:

(一)上述材料准备齐全后,可与我处联系约定递送材料时间。如不方便上门,可在与我处联系后将上述材料以稳妥方式邮寄我处。上述材料不接受传真方式提交。

邮寄地址: 443-445 Avenue de Tervueren, 1150 Woluwe Saint Pierre

收件人:Bureau Economique et Commercial de l’Ambassade de la République Populaire de Chine en Belgique

(二)材料符合要求的,我处将对《境外中资企业(机构)报到登记表》予以确认并出具报到回执联。回执联一般提供彩色扫描件,电邮方式递送。

(三)申请单位如希取回回执联原件的,请在提交材料时附一个已付邮资的回邮信封。如企业希派人到我处领取,请在提交材料中注明告知。

(四)除《境外中资企业(机构)报到登记表》回执联外,企业提交的其余材料均需在我处存档。

四、收到回执后的10个自然日内,在比利时的中资企业(不包含机构)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(ecomp.mofcom.gov.cn)中的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,进入“备案(核准)报告”子模块报告报到登记情况,同时上传经驻比利时使馆确认的《境外中资企业(机构)报到登记表》回执联,并按照《对外投资备案(核准)报告实施规程》履行其他报告义务。

五、已报到登记的在比利时的中资企业和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、股权结构以及存续状态、境外安全负责人信息等基本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,应及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并更新备案信息。

如对本须知有任何疑问,请联系我处,联系电话:0032-27712038转8078。

附件:1、附件1 境外中资企业(机构)报到登记表.docx

      2、对外投资企业境外安全负责人联络表